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常見誤區,警惕中招!
來源:香港公司審計 添加時間:2020/04/27 點擊:
為促進企業加大研發投入,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我國提高了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作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的扣除數額的一種稅收優惠政策,文章列舉了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十大誤區,我們一起看看吧。
只有高新技術企業才可以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提醒:以上理解是錯誤的!并非只有高新技術企業才可以申請研發費用加計扣除75%的優惠!
注意: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不是高企的專屬,不論是高新技術企業還是非高新技術企業,只要財務核算健全并能準確歸集研究開發費用的居民企業,均可以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只有專門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發生的人工費用才允許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75%的優惠!
提醒:以上理解是錯誤的!并非只有專門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發生的人工費用才允許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75%的優惠!
注意:高新技術企業和加計扣除新政策對研發人員均未要求“專門”從事研究開發,也就是說,從事研發活動同時也承擔生產經營管理等職能的人員,也可歸為研究開發人員,但由于屬于同時兼顧行為,其費用應該按照合理的方法比如按實際工時占比等進行分攤。
建筑企業沒法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75%的稅收政策。
提醒:以上理解是錯誤的!建筑行業不屬于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行業,因此公司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可以享受加計扣除75%的稅收政策。
注意:目前只有負面清單行業的企業不能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政策,包括:
1、煙草制造業。
2.住宿和餐飲業。
3.批發和零售業。
4.房地產業。
5.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6.娛樂業。
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行業。
企業只要不在負面清單行業之內,日常發生的活動都屬于適用加計扣除的活動。
提醒:以上理解是錯誤的!并非日常發生的活動都屬于適用加計扣除的活動。
注意:不適用加計扣除的活動包括:
1.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
2.對某項科研成果的直接應用,如直接采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
3.企業在商品化后為顧客提供的技術支持活動。
4.對現存產品、服務、技術、材料或工藝流程進行的重復或簡單改變。
5.市場調查研究、效率調查或管理研究。
6.作為工業(服務)流程環節或常規的質量控制、測試分析、維修維護。
7.社會科學、藝術或人文學方面的研究。
企業所得稅實行核定征收的企業也允許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75%的優惠!
提醒:以上理解是錯誤的!公司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核定征收,由于會計核算不健全,則研發費用不允許加計扣除75%。
注意:只有查賬征收的企業,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才允許加計扣除75%。
對研發支出未進行單獨會計處理的企業也允許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75%的優惠!
提醒:以上理解是錯誤的!企業未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要求對研發支出進行單獨會計處理, 對享受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未按研發項目設置輔助賬,也沒有準確歸集核算當年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不允許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75%的優惠!
注意:企業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應設置“研發支出”科目,下設“費用化支出”和“資本化支出”二級科目,根據核算要求可以自行設立三級及以下科目等,按照研發項目和費用種類分別歸集核算。
1、費用化支出的核算,研發費用發生時:
借: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
貸:現金、銀行存款、原材料等
月末結轉費用化支出
借:管理費用-研發費用
貸: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
2、資本化支出的核算,研發費用發生時:
借:研發支出-資本化支出
貸:現金、銀行存款、原材料等
形成資產時:
借:無形資產
貸:研發支出-資本化支出
季度預繳所得稅時也能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75%的優惠!
提醒:以上理解是錯誤的!
注意:季度預繳所得稅時不能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屬于年度匯繳享受優惠項目。
虧損企業不能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75%的優惠!
提醒:以上理解是錯誤的!
注意:盈利企業和虧損企業都可以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75%的優惠。
失敗的研發活動不能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75%的優惠!
提醒:以上理解是錯誤的!
注意: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40號)規定:失敗的研發活動所發生的研發費用可享受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自主研發的需事先通過科技部門鑒定或立項,還有需要先到稅務部門備案后才能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75%的優惠!
提醒:以上理解是錯誤的!自主研發無需事先通過科技部門鑒定或立項。
注意: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發布了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明確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時,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在年度納稅申報及享受優惠事項前無需再履行備案手續、也無需再報送備案資料,原備案資料全部作為留存備查資料保留在企業。
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進行的不同研發項目可以匯總核算嗎?
【案例】
某企業2019年有甲乙兩個自主研發項目,均符合研發活動加計扣除規定。甲項目共發生研發費用50萬元,其中研發費用中的其他相關費用為8萬元;乙項目共發生研發費用50萬元,其中研發費用中的其他相關費用為3萬元。
財務人員在計算其他費用的加計扣除扣除限額時,將甲乙項目的相關數據合并計算:
其他相關費用加計扣除限額=(50+50)×10%÷(1-10%)=11.11(萬元)
其他費用實際發生額=8+5=13(萬元),超過加計扣除限額
2019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時,允許加計扣除額=(50+50-11.11)×75%=66.67(萬元)
【分析】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第二條第(三)項規定: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項研發活動的,應按照不同研發項目分別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在計算每個項目其他相關費用的限額時應當按照以下公式計算:其他相關費用限額=(人員人工費用+直接投入費用+折舊費用+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10%÷(1-10%)。當其他相關費用實際發生數小于限額時,按實際發生數計算稅前加計扣除數額;當其他相關費用實際發生數大于限額時,按限額計算稅前加計扣除數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第六條規定:其他相關費用指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如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分析、評議、論證、鑒定、評審、評估、驗收費用,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職工福利費、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此類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8〕99號)第一條規定: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解答】
按照以上文件規定,應該分項目計算其他相關費用的限額。
(1)甲項目其他相關費用扣除限額=(50-8)×10%÷(1-10%)=4.67(萬元)
因為甲項目實際發生數大于扣除限額,所以甲可以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50-8+4.67)×75%=35(萬元)
(2)乙項目其他相關費用扣除限額=(50-3)×10%÷(1-10%)=5.22(萬元)
因為乙項目實際發生數小于扣除限額,所以乙可以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50×75%=37.5(萬元)
(3)該企業2019年可以享受的加計扣除額=(35+37.5)=72.5(萬元)
聲明:本文發自深圳佰匯康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如本站文章和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作者在及時聯系本站,我們會盡快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