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清楚香港公司的稅收政策比國內的要優惠很多,也正是因為這個稅收優惠政策才吸引了大量的企業在此注冊公司。而香港采用的也是地域來源原則征稅,即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潤才需要繳稅,而來自其他地方的利潤則不需要在香港繳納利得稅。那么香港公司業務在海外地區達成,可以申請離岸豁免,不繳稅嗎?
那么針對于這一點,在實際應用上,是經常會起爭議的,為了讓大家清楚這項原則征稅,佰匯康舉個例子來說明一下征稅的情況。
舉例:
現在你是一家國內的貿易公司,向國外一家公司出口100萬美元的產品,成本是70萬元(不考慮增值稅),利潤是30萬美元,應交企業所得稅為30X33%=9.9萬美元。
如果你通過香港公司(離岸公司)操作,先把你的產品以80萬美元出售給你自己的離岸公司,成本還是70萬元(不考慮增值稅),利潤是10萬美元,應交企業所得稅10X33%=3.3美元。再由你的離岸公司把產品轉賣給你的客戶,價格是100萬美元,成本是80萬美元,利潤是20萬美元。因離岸公司的交易不發生在注冊當地,是免稅的,所以所得稅是0。
通過離岸公司操作,利潤還是30萬美元(國內公司10萬+離岸公司20萬) ,但應交的企業所得稅就由9.9萬美元下降到3.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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